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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19:30:58 股吧网页版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企业”)实施的,该等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前述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企业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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