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指 定 网 站 为 :
https://www.sse.com.cn。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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