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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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对公司权益影响金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公司或公司委派的董事方可在该等参股公司的内部决策机构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同意并上报的前期立项调研,项目方案或建议,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签发同意立项书面意见;
(二)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已签发同意立项的项目,可以由公司总裁班子安排各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完成后,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立项项目正式报审文件。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提交的立项项目报审文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总裁班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及立项项目投资承担单位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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