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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现根据行业趋势与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和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保证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 50%;超过该比例的,财务公司应在结算完毕后及时通知公司,财务中心复核每月末存款比例。公司应在发现超过比例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出超出部分的资金,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满足该比例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同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关联交易规定进行相关决策与信息披露。在上
述《金融服务协议》获得法定程序审批后,财务公司才能据此为公司提供该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五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二)存款每日余额限额;

(三)贷款额度;

(四)其他金融服务交易及收费标准;

(五)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在双方每年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前,公司财务中心
应评估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状况,合理分析财务公司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据此决定是否与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七条 财务公司年度存款风险具体分为风险和合格两个等级,
公司在风险等级为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与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风险评估包括: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资格、资金流动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最终确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限额。评估程序与标准如下:

(一) 检查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确认证照有效。如证照过期或未按期通过年检,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二)了解评估期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例如《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报告》等,确认财务公司是否具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业务资格。

若发生评级下调情况,则应了解评级下调的具体原因,进一步评估其对存款安全的影响,如果确认具有实质性风险影响,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三)确认财务公司评估期期末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银保监会(现已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11、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上述第 1 点及第 11 点中的银保监会现已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

若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比例情况,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四)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评估期间经审计的年报。若审计结论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以外意见,且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或其他
影响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直接影响其资金流动性或持续经营能力,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五)取得财务公司关于评估期间下列事项的书面确认:

1、是否存在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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