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维护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规定,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中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定价公允;
(二)决策程序合规;
(三)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第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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