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8:13:08 股吧网页版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 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 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 《上市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 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保事项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体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
相关规定。 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删除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 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
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 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
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以为其提供担保。 保。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情形: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