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38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说明原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执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业律师出席并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 (三)
法有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意见。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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