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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7:03:50 股吧网页版
大众公用: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5)

持续关连交易

订立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

订立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
於2026年2月11日,上海青浦燃气与大众物流配送订立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 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据此,上海青浦燃气将其所属的中国上海市青浦地区液化 气钢瓶用户配送和短驳运输相关业务交给大众物流配送承运,进行机动车统一配 送,而上海青浦燃气向大众物流配送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大众物流配送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上海燃气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上海大众燃气 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上海青浦 燃气由上海燃气持有51%股权,故此,上海青浦燃气为上海燃气之联系人,因而 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 务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托服务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及过往交易乃於12个月期间内与上海燃气 之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订立或完成,因此,於计算相关百分比率以厘定 该等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分类时,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 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合并计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 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 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绪言
於2026年2月11日,上海青浦燃气与大众物流配送订立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据此,上海青浦燃气将其所属的中国上海市青浦地区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和短驳运输相关业务交给大众物流配送承运,进行机动车统一配送,而上海青浦燃气向大众物流配送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订立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
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6年2月11日

交易方 : 委托方: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承运方:上海大众运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属
公司)

交易内容 : 上海青浦燃气将其所属的中国上海市青浦地区液化气钢
瓶用户配送和短驳运输相关业务交给大众物流配送承
运,进行机动车统一配送及短驳运输,而上海青浦燃气
向大众物流配送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代价及年度上限 : 代价乃根据大众物流配送承运不同液化气钢瓶种类分别
约定的每瓶运输服务单价及每瓶短驳运输服务费单价乘
以承运的数量进行结算。上海青浦燃气及大众物流配送
就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及短驳运输委托服务合同下预计
发生的年度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

付款方式 : 各类液化气钢瓶种类的配送服务费及短驳运输服务费将
按服务类型分别为按月按实际结算及按季度按实际结
算,上海青浦燃气及大众物流配送应於每月及每季度结
算周期後五(5)个工作日内对账确认承运量无误。大众物
流配送後续开具发票,上海青浦燃气应於收到发票後三
十(30)个工作日内支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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