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多数,并且应有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就董事候选人、须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审核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三)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建议,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 七 ) 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 集团本部、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职称、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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