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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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提示了通讯会议接入方式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2,720,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0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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