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内审对象、范围、内容和任务,以及内审机构的职责,以适应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政法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公司顺利发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专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公司及各楼面商场、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审计部负责人要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费用等方面的审计调查工作。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对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各类资产增值保值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报表、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楼面商场、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的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各楼面商场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各子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的审计。
(四)组织有关审计机构对自筹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投资和预决算审计。
(五)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 检查公司及其各楼面商场和子公司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以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三条就审计事项对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被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参加公司的各种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企业各项制度及有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围绕公司工作重点,确定审计对象,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及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向被审计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对有关账、册、表、证进行审查、核实,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比。
第十九条 在审计各阶段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
第二十条 对已审计项目或者有必要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如果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复审做出决定。复审小组由审计部门重新安排。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者漏审、错审等情况,应当重新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办的审计项目完成后,要整理立卷,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批准,不得销毁,也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调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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