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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9:05:35 股吧网页版
新世界:新世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严重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一次性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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