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捐赠、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或者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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