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遵照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若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整理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并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保管的资料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或者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与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下述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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