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正在策划、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向前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信息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露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身份尚未确认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应当告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若发现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应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同时外部信息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相关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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