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3 19:05:29 股吧网页版
申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025 年【】月【】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须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存储在一个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三)公司应当每月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获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商业银行同时将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报批拨付。

第九条 因特别原因,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额度的,由使用部门或单位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总经理审
议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 20%以下(含 20%)时,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认为存在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