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 MT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承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华谊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23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 560 号
法定代表人 顾立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7,63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2168G
经营期限 1997 年 1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100%股权
一般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化工产
品及设备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医药产品的投资,从事化工医药装备工程安装、
经营范围 维修及承包服务,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华谊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华谊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上海华谊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