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1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 年度
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122 号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条款,编制《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华谊集团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华谊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査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华谊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谊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华谊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 激励计划的主要批准与实施
1、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
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肯定
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11 月 24 日,华谊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
案》。
3、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同意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
分配【2020】405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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