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外部单位,系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及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登记,并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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