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25-003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事项的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069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上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落实并回复,现就部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 关于营业收入。业绩预告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主营房地产销售、装修等业务,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仅实现营业收入 1.11 亿元;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约 3.41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 3.27 亿元,大部分营业收入确认在四季度。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4 年度房地产销售情况和收入的确认时点,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具体合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交付状态、房产销售过程、交付安排、收款进度、不同客户类型及退款条件等,具体说明相关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在上述问题基础上,请公司说明房地产销售收入集中确认在四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退市情形;(3)主要房地产客户资金来源,核实相关资金轨迹是否涉及公司及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4)2024 年装修业务的具体情况,
包括资质取得情况、收入确认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与具体过程、确认时点和客户等,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原因,同时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存在应扣除而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1)2024 年度房地产销售情况和收入的确认时点,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具体合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交付状态、房产销售过程、交付安排、收款进度、不同客户类型及退款条件等,具体说明相关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回复】
1、 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也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惯例。
(1)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和公司天宸健康城项目的特点,制订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当公司的房地产销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候,确认相关房地产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房地产销售成本:
1) 与客户已签订合同。
2) 房地产已经完工并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交
付条件。
3)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即房产已经被客户接收,或根据买卖合
同的约定被视为已获客户接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中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
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
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会计政策符合
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 “与客户已签订合同”,是准则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也是
收入确认的起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中总
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
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② “房地产已经完工并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
交付条件”,符合准则规定的形成商品、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因房地产
开发建设需完工并经政府验收合格,才能形成合格商品,达到合同中约定的
交付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中第五条、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合同各方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③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即房产已经被客户接收,或根据买卖
合同约定被视为已获客户接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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