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公司主管部门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
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涉及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需要向公司报告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公司主管部门向证券事务部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
上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一)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相关的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5、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
(三)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协议;
2、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会计报表;
3、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2、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五)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
2、抵押或担保合同;
3、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或者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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