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西
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中,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
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控股股东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法务审计部作为公司稽核监督的机构,负责
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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