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保证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
或董事会的授权,处理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负责的原则,履行对公司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
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
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提出辞职或
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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