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风险的发生,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具体包括: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公司依法规范担保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是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其实施的担保事项承担主体责任。
(二)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执行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合规。
(三)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公司在担保事项决策前要对被担保企业进行相应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并符
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
担保和外部担保。其中内部担保是指公司具有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的担保,对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的担保以及对参股企业不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公司对其所属的参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及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
(一)对于内部担保,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审批。
(二)对于外部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主体提供足额且合法有效的反担保,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
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应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事项的资金用途、投资效益、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盈利能力、防范应对措施;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
织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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