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代码:A 股 600613 股票简称:A 股 神奇制药 编号:2025-032
B 股 900904 B 股 神奇 B 股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ZHANGTAO TAO、冯斌、陈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7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ZHANG TAO TA0、冯斌、陈之勉:
经 查 , 上 海 神 奇 制 药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10000607228626G,以下简称“神奇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 年,公司利用停止投入的“基药宣传计划”套取销售费用 44,838,280元,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向公司转账虚构应收款项回款,该应收款项前期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公司以此转回信用减值准备 44,838,280 元,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 ZHANG TAO TA0、时任总经理冯斌、时任财务总监陈之勉,
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神奇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神奇制药应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ZHANG TAO TA0、冯斌、陈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的说明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系由公司应收款项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汲取教训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将以此为鉴,提高履职能力并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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