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 58 号联合广场 A座 31、32 层
电话:0851-88259188 邮编:550081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38F20240102】号
致: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吉明律师、徐宝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议
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日 9: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在贵州省贵阳市观
山湖区毕节路 58 号联合广场 1 号楼 3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发布、刊登了《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在贵州省贵阳
市观山湖区毕节路 58 号联合广场 1 号楼 3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五)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180,161,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35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
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A股:2025 年 5 月 9 日,B股:2025 年 5 月 14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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