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水平,强化公司风险管控,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和实现经
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
下设,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室向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 公司采用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管理的方式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范围、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与审计岗
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所需经费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证监
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
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二)制定并更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计划;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四)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内部审计;
(五)组织开展其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对外担保、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系统及境外资产等审计;
(六)组织、协调集团范围内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七)负责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八)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九)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公司各项外部审计实施的各类检查、稽查及专项审计等,协调配合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十)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同配合公司纪律检查室等相关部
门进行联合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审计委员会保持充分、有效的
沟通,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组织公司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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