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及因此取得的各项
权益,是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定义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未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济
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设公司;
(二)投资新项目;
(三)对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
(四)委托理财;
(五)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
项目(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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