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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45:51 股吧网页版
市北高新:市北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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