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
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
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 ESG 政策、战略、目标及架构等 ESG 领域
的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并就改善公司 ESG 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五) 组织或协调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ESG 目标的推进进度等;
(六)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协议草案、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 ESG 报告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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