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市北高新”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市北高新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市北高新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市北高新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为实施本制度的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
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九条 市北高新拟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
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
年报、季报)、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市北高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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