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及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加强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当
参照本管理制度认真监督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因自身房地产开发业务为购房业主提供的按
揭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
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做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
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