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办理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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