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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32:51 股吧网页版
方正科技:方正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详见附件)或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登记,并附上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具体格式参见附件),及时提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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