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
室)通过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 为相关信息填报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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