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和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法定的持续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企业的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各方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漏或公开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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