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关
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
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上述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
为。
第三章 关联人的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及时
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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