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以及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指定的联络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本制度以下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分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联络部门为办公室。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及做出的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及做出的决议;
4.独立董事发表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做出的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及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范围内的交易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
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5%以上,或绝对金
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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