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并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将随报送信息一并送达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公司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提供)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对外信息报送(提供)审批表
报送(提供)信息部门(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及使用范围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保密提示函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9〕34 号公告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未披露之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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