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
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部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研究和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
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总会计师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经董事会同意,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同意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在与下任总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前,原任总经理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贯彻执行;
(六)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在董事会授权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署有关合同与协议;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主持和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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