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保密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4、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
作。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并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确保来访者无法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
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与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沟通,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沟通前,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真实、完整
的单位证明和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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