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或“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并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新增借款、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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