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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6:55:48 股吧网页版
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完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提名并代表
公司在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所在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
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
主席(或召集人)、监事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五)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担任公司外派人员,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委派或劝辞的;

(五)公司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外派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人选由公司主要领导提名,由党委
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提出议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
资源部)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或向派驻企业发出推荐委派函,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推荐、委派的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定选聘程序。

第九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外派人员变更程序后应及时
向派驻企业发出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一)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外派人员工作发生变动;

(三)外派人员到退休年龄;

(四)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该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

第十条 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其辞职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被委派人员因工作调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

(三)被委派人员经公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作出撤销委派;

(四)被委派人违反履职责任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作出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五)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推荐和委派;

(六)外派人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任期届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三)按派驻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四)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一)依法行使派驻企业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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