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所称“黑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黑龙
本解释所称“黑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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