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
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核准,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签字后方可使用;超过董事会授权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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