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交易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三条 公司对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为: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及时公开信息。
(三)预防为主,应对及时。
(四)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4、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5、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主营业务不清晰,或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6、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
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频繁异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网络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对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6、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
7、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监管机构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任何个人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授权,或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同意,不
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随意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对外宣传。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