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公司。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及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签
署同意,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八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要债务情况;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7)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办。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或部门(下称
责任单位)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单位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
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调查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
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单位应当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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