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配合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在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五)审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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