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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8:58:19 股吧网页版
新安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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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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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法意字第300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 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5月23日14: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4年5月23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 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5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6,531,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453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451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57,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31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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