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制和化解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在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
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处置存款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加强对存款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存款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将风险降至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按
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进行披露,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公司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
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
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以下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
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态势,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风险处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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